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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部门发文:在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

来源:中国信用  |  访问次数:29 |  发布日期: 2025-12-05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,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有关规定,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,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,决定在北京市、河北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海南省、贵州省等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。

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,旨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,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,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。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,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,打造法治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。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,促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
通知要求,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。其中,2026年1月31日前,财政部会同试点地区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系统配置。各试点地区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,制定试点方案,细化评价标准,完成工作部署。2026年2月至6月,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,组织开展试点工作,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。2026年9月30日前,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,总结试点经验,形成总结报告。

通知提出,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,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,税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。

同时,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。一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。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,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;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常规监管,适时进行业务指导;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关注对象,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;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依法依规严格监管。二是加强结果应用。各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,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。三是开展激励惩戒。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惩戒,查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,合理运用评价结果。